婴儿高烧40℃“高级育婴师”没发现被雇主打骨折,法院判了( 二 )


而本案中康秦公司实际委派至严红处提供服务的育婴师仅持有“母婴护理证” , 并不具备任何等级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 因此 , 康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 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叶兰表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 ,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叶兰法官提醒 , 消费者在聘请育婴师时应加强审查 , 以国家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为准 , 在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需要的育婴师资质 , 并要求育婴师持证上岗 , 将不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假冒育婴师排除在外 , 以保障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
(除叶兰外 , 文中公司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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