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南通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提取范围的通知
各部门、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的相关规定 , 经研究 , 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如下:一、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形的 ,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无房职工租住住房的;(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的;(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二、本通知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其他未尽事宜 ,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7日
【『 住房公积金』南通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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