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企业重组,知识产权和公司法

谢谢提问。先要说道说道专利许可。专利权当然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专利许可也是。尽管专利许可好象不是产权,但可以类比一下土地使用权,绝对没有产权,但绝对是资产。如果查一下税务局有关营业税税目的规章,你会发现专利许可与土地使用权等同样都属于企业资产,相关交易要纳税。也就是说,如果要由内行人照章来审的话,想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将无形资产从企业里低价搞出来,其和上面第一种情况一样,有同样的风险。不过,专利许可门道很多,真正搞得明白的人不多,蒙混过关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前已述及,专利许可的性质是资产,例如当M拥有一项专利时,专利是资产,具有相应资产价值,而当M将专利许可给N后,N获得了专利许可这项资产,而M,尽管还是该专利的产权人,但该专利的资产价值相应因许可而产生贬损,价值就下降了,但同时M应当因为给予专利许可收获许可费作为补偿。最极端的情况,如果许可是无期限独占排他许可,就相当于整个专利的全部价值就跟着许可转移走了,专利权所剩下的只是个资产价值归零的名义下的空壳。专利许可的一个特点是隐蔽性强,不象专利权要在专利局登记,谁都可以查得清楚。专利许可可以保密,藏起来。尽管法律上也要求登记,当不登记不直接导致许可无效,仅只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可以造成偷了东西,而其他人发现不了的局面。不过如果其中有显然不公平的情节,一旦曝光,就会有法律风险。很绕,是不是?但如果你把以上原理搞明白了,你自己就能权衡出最好的办法了。其实,最理想的正解已经错过机会了,可以亡羊补牢一下:当初,甲自己或以一个壳公司或亲友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将专利许可给A,就不会有现在的问题了。可能有人要说,A也需要专利去申请资助啊,没关系,A可以再申请些其他边缘专利。甚至专利也不需要许可给A,既然也在甲的实际控制之下,不会去告A侵权,这就可以了嘛。这样还能把核心专利藏得更深,必要时再亮出来。明白了吗?唉,不该说这么多,仅是法理上的讨论,不关系人品哈。
■网友
第一个方案中,由于公司已经濒临破产,如果此时以明显低价转移公司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在公司破产清算中如果债权人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要求撤销或确认无效该转让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 第二个方案则在假设第一方案可行的情况下,那么可以由新的专利所有权人授权原公司实施该专利,实践中可以与债权人达成重整协议以实现这一方案。第三个想法有些偏差,如果协议为独占许可,则此时专利权人在合同期内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该协议,或者双方只签订非独占的许可协议,此时专利权人仍可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网友
无非就是债务人转移财产,债务人转移财产当然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上没有瑕疵的做法:1、专利评估后再转让;2、转让专利至新公司;3、新公司授权A企业实施该专利,约定授权实施的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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