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9月29日上午九州量子公司表示就对彭承志院士死亡威胁一事的不会做出回应( 二 )
科大国盾在股权激励过程中涉嫌损害公司利益。根据《中国经营报》、《证券时报》、《财新周刊》的报道,大体可以确定科大国盾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彭承志等高管的股权激励资金来源于其“竞争对手”郑韶辉掌控的资金。其路径如下:
1、2014年8月,云鸿投资与科大国盾签订了《安徽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科大国盾前身)增资协议书》,以50元/股的价格,向科大国盾增资共计1.225亿元,云鸿投资获得245万股的股份。
2、为解决科大国盾核心员工入股资金的问题,各方默契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操作: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约定的19.5亿公司估值降为14.35亿元,杭州云鸿投资的增资款分为两部分,其中9016万元作为增资款,仍旧获得245万股的股权,另外3234万元打回杭州云鸿,再以借款的名义,将此款项打入科大国盾几名高管的个人账户。随后彭承志等三人以6.5元/股的价格先行对科大国盾增资,获得498万股的股份。2015年2月5日,云鸿投资又与科大国盾重新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前者以9016万元的价格对后者进行增资,最终获得245万股的股份。
通过上述操作,云鸿投资以更低的价格购入科大国盾股权,剩下的钱再借给彭承志团队,对彭承志等人而言,获得了合法的入股资金。从现有信息来看,上述操作实质上是将科大国盾的估值做低让第三方及管理团队折价入股的行为。因此,对科大国盾而言,公司利益受损板上钉钉。由于科大国盾系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因而相关主管人员可能难以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就无所作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公司勤勉与忠实的义务。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科大国盾的损失,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应当是科大国盾公司,如果科大国盾不向彭承志等人提起诉讼,那么适格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至于详细流程本文不再赘述。
所谓“锤杀”量子通信科学家迷局的背后,其实是一场披着道德外衣的利益纷争。前述不同媒体对此的报道因立场不同而角度亦各异,但个中内涵,相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怎样看待9月29日上午九州量子公司表示就对彭承志院士死亡威胁一事的不会做出回应】
■网友
纠正一下,彭是教授,研究员,总师,并不是院士。问问题请注意尊重基本事实。
■网友
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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