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是“出国致富”,没想到是个圈套( 三 )
值得注意的是 , 就在泰成公司的索赔官司一桩桩胜诉之后 , 有律师对此提出相左意见 , 他们认为泰成公司与劳工之间的担保合同不能成立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 , 企业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 , 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 因此 , 劳工的担保合同不能成立 , 违约金条款无效 。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则表示 , 泰成中介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担保费用 。 从2004年起 , 国家政策和法律禁止对外合作企业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担保 。
丁金坤说 , 泰成中介公司虽然没有让外派劳务人员自身提供担保 , 但却让他的家人签订《担保责任确认书》、《家人同意兼担保书》等为其提供担保 , 属于其他形式担保的情形 , 违反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
此外 , 丁金坤还认为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他说 , 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劳工的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 对外劳工在赴日劳务工作期间的实际劳务报酬都无法达到60万元人民币 , 担保合同约定60万元违约金极不合理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 ,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跃胜也提出相同看法 , 他说 , 财政部、商务部早在2003年10月29日就发出了《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 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 , 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 , 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 泰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通知的规定 。
【本以为是“出国致富”,没想到是个圈套】(为保护隐私 , 文中刘海洋、王成刚、陈婷、李峰、张建国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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