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公司』乔丹之后又一家!New Balance告NEW·BARLUN侵权,获赔千万

 『限公司』乔丹之后又一家!New Balance告NEW·BARLUN侵权,获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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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董雪皓摄
采访人员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4月16日上午,该院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NEW·BARLUN”品牌方纽巴伦有限公司停止对“New Balance”品牌方新百伦贸易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
“New Balance”是一个知名运动品牌,该品牌运动鞋在我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其所属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美国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该公司先后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标。
“New Balance”运动鞋有一项标志性设计,即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装潢。
原告认为,被告纽巴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两侧印有“斜杠N标识”的运动鞋,侵犯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持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产品评价降低,商誉贬损,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
左图为原告注册商标,右图为被告注册商标。 浦东新区法院供图
法院认为,在处理不同市场主体基于商标或装潢等标识的冲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既要保护在先权益,又要防止市场混淆。在后的标识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该标识系注册商标,但因其侵害在先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其是否已经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业已形成的市场利益。
法院认为,作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二者构成近似。
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 『限公司』乔丹之后又一家!New Balance告NEW·BARLUN侵权,获赔千万】法院认为,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纽巴伦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实际损失及纽巴伦公司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法院综合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知名度较高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范围较广、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并对8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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