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放弃权利就可以免除义务吗?法院:不可以


一业主购买某小区住宅 , 因未实际装修入住 , 主张以未使用为由 , 拒交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引发诉讼 。 近日 , 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 , 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 。 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判决业主给付物业公司拖欠的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2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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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约定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 。
2014年 , 业主陈某向开发商购买某小区住宅 , 房屋面积177.48平方米 。 2015年 , 开发商向陈某交付房屋 。 交接时 , 物业公司向被告发放了前期物业服务手册等相关文件 。 前期物业服务手册中载明 , 地源热泵系统基本运行费用(试运行)暂按0.12元/天*建筑面积*220天/年含维护费 , 在交房之日交纳 , 实行预收费制 , 代收代交 。 陈某在手册上签名确认 。
房屋交接后 , 陈某至今未装修及实际居住 。
物业公司多次向陈某催缴地源热泵系统基本运行费 , 但陈某认为 , 其未实际使用和享受 , 不应缴纳该费用 。 由此 , 双方发生争议 , 无法统一 , 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 , 要求陈某支付拖欠三年的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2000余元 。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本案中 , 业主陈某接受房屋时 , 签字认可了物业公司发放的前期物业服务手册 , 应当视为其认可物业公司对其收取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 。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特殊服务业 , 服务对象有大众性 , 案涉小区已投入运行使用 , 陈某不得以未使用拒交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 。 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 , 作出前述判决 。
一审判决后 , 业主陈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应法律正确 , 应依法予以维持 。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 业主陈某未实际装修入住情况下 , 是否应缴纳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 , 即业主在未使用和享受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物业服务时 , 是否应支付相关费用 。
通常情况下 , 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 享受权利才承担义务 , 但法律存在特别规定时 , 应当另当别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第1款规定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 享受权利 , 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 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受权利 , 并承担义务 。 即便其放弃权利 , 也应履行义务 。 业主以其未使用和享受为由 , 拒不缴纳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 , 不符合法律规定 。
本案中 , 业主陈某在接受房屋时 , 签字确认物业公司发放的前期物业服务手册 , 应视为其认可物业公司对其收取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 。 当然 , 从公平原则出发 , 可酌情降低业主承担费用比例 。
法官提醒 , 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 , 但又不绝对对等 , 当法律对义务另有特别规定时 , 放弃享受权利是权利人的自由 , 但不能以此来对抗义务的承担 。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徐丹丹 海安市人民法院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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