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可以申请像 App Store(软件商店)这种通用名称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吗( 二 )


笔者个人估计,微软会在中国对第38类的AppStore商标提起商标撤销申请,并会在42类申请进入公告后提起异议。一方面是因为微软与苹果市场竞争是在全球展开的,中国市场显然也是全球重要的一环,因此法律上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撤销申请在中国商标法上有法律依据。
AppStore中的App是英文单词应用(application)的缩写,翻译成中文就是应用商店,其提供的服务为销售和传输适用于苹果公司硬件的应用程序软件,根据中国的商标法“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而且这个申请也缺乏商标应该具有的区别产品和服务的显著性。顺便说下,笔者认为苹果对微软Windows商标也属于通用词的指责并无道理,该词中文含义为窗户,用于操作系统软件显然可以区分软件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显著性。
当然,面对微软的撤销,苹果公司也并非没有抗辩理由,中国商标法同样规定,如果标志含有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苹果公司以AppStore产品2008年推出后,每天有上千万访问量,每年可以卖出数十亿美元的软件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这个标志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性,击退微软狙击也并非没有可能。
最后,笔者建议国内IT企业在市场博弈中也可以向微软、苹果学习,除了市场竞争外,从法律上打击对手的知识产权也是博弈的重要途径。比如准备推出LePad的联想、推出沃操作系统的联通,都可以对苹果的App Store商标提前撤销或者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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