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能用一句话向小白用户说明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比P2P安全
这个问题问的就不对? 谁说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比P2P就安全?
■网友
也赞同上面的回答,虽在融资租赁界,但真不能说融资租赁就比P2P的债权安全。个人认为还是认公司,否则又会出现E租宝的惨剧。
■网友
以一个过来人的身份告诉你,目前市场上去p2p上挂的融资租赁项目债权,质量比小贷好不了多少,好的资产早就去做保理或者信托了!
■网友
了解普资,融信,信於的人都知道普资华企pccb是融信的自融平台,风险是很大滴!目前融信采取把坏账资产转给信於.内部腾挪,以及新三板外部融资。如资金链不能顶过坏账高峰期,呵呵,结果大家都懂得
■网友
融资租赁必须有“物”,因为有“物”且物的所有权在我们手上,所以风险比较低,万一有什么情况,这个“物”本身的价值还在。还有如果通过普资所这样的全国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找来的项目,就更靠谱了。因为这个平台上都是各个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资产挂牌出来,让P2P公司去找合适的项目的。
■网友
1.融资租赁,总理的新高地2.融资租赁是基于企业的现金流回款,专款专用,3.登记效力问题,在中登网登记,同保理相比有优先权3.到期融资租赁公司回购,如果出了问题就刚性兑付
■网友
保理啊无限追偿啊融资标的物可以追索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追索啊
■网友
有一位当事人询问笔者,债权转让是不是必须通知到债务人之后才能生效?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详细回答的必要。因为目前债权转让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转让方的目的无非是优化资产配置、及时回笼资金,受让方则有通过实现债权牟取利益的动机。
【怎样能用一句话向小白用户说明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比P2P安全】 有一位当事人询问笔者,债权转让是不是必须通知到债务人之后才能生效?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详细回答的必要。因为目前债权转让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转让方的目的无非是优化资产配置、及时回笼资金,受让方则有通过实现债权牟取利益的动机。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门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但这一规定的内容和我国现行《合同法》并不一致,且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并无这一内容。《民法通则》的规定反映的是“同意生效主义”,也就是通知债务人且得到债务人同意为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要件,按照新法取代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合同法》对于此一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
《合同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有人根据这一条款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未经通知的转让就是无效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对立法原意的曲解,而且也是对民法和合同法原理的误解。
事实上,合同法对转让债权生效条件的观点是“生效对抗主义”,也就是债权转让虽然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也生效,但债务人对此具有抗辩权。笔者认为,如果当某一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时,则该合同效力可区分为合同双方之间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转让合同作为涉及第三人债务人的合同,在债权转让合同成立之时即对债权转让双方发生效力,但并未对第三人(债务人)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方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第三人(债务人)时,则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权转让方一直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则该债务人有权以此为抗辩拒绝向受让方履行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明确指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欠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效力,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受让人没有有效受让债权,而只是意味着这种债权的行使暂时受到阻碍,且此抗辩权一旦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即告消灭。”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判例中确认,只要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且诉讼文书已经送达,就产生诉讼失效中断的效果,因为提起诉讼并送达本身就达到了通知债权转让这一事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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