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个产品,算不算非法集资
我觉得算。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完全符合以上三条啊。——以下为更新内容,之前的答案是下班前匆忙写的,不够严谨——1、非法集资的条件还有一个公开宣传,感谢@孙肉肉 指出。法条附后。2、如果资金不进自己帐户,只是提供信息、促成合同成立,与借款人亦无合谋,不构成非法集资。对P2P(人人贷)的问题,银监会有一个专门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讲的很清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网友
合法。非法集资概念是超过法定数量的人群a将钱交给b,由b对这笔钱投资。(有时候b直接拿着钱跑路了)标准的p2p是a人群告诉b他们有一部分钱可以投资,c人群告诉b他们需要用钱并且支付利息。于是b作为平台让a和c的信息可以流通,收取中介费并且全过程不!碰!钱!,不担保不保底,由a和c自己决定是否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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