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总署要求网络游戏产品都必须拥有“ 一证三号 ” ,这个一证三号是唯一的,还是可以共享的呢

要明确所谓的“一证三号”是否可以“共享”,我们先要弄清楚“一证三号”具体指什么。(1)一证是指“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与工信部的“ICP证”以及文化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具备”的三项业务许可证。其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自己持有ICP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对于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未获得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可以与其他的持证单位进行合作,这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所允许的。(2)三号分别指(a)版权认证号;(b)审查批准文号;(c)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就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而言,其是针对企业发放的业务许可证。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在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开展授权“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如互联网游戏出版等。但就三号而言,其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网络游戏颁发的“号码”。因此,一证是可以共享的,但针对某一款网络游戏颁发的“三号”仅能用于该游戏本身,而不能与其他的网络游戏共享。
■网友
一证三号是网络游戏上线运营的必备资质。一证指的是网络出版许可证,该证属于出版资质,可共用。三号属于一款网络游戏专用的,不可共用。在此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网络游戏与我们日常认知的网游是不同的,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对于网络游戏的定义,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是指所有通过互联网(包括有线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供公众在线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载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MMORPG)、网页游戏(WebGame)、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 【出版总署要求网络游戏产品都必须拥有“ 一证三号 ” ,这个一证三号是唯一的,还是可以共享的呢】 从以上规定来看,这与我们平常所认知的“网络游戏”概念是相差很大的,以我们平常认为的与网络游戏相区别的单机游戏为例,通过互联网下载的单机游戏也属于网络游戏,也需要遵守国家对于网络游戏的相关规定(比如出版备案、运营备案),这是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单机游戏是非常不同的

■网友
说说我所知道的。我待过的公司有的是这么干的:用同一个版号出不同的网游,也就是广大同学们深恶痛绝的「换皮游戏」。为什么这么做有很多原因,在这就不细说了。稍有「节操」的媒体可能在你推游戏时会问到这个问题,有的时候如果是同一个版号会拒绝当做新游戏推。至于这个方式是否合规,我不是很清楚,但我肯定这是当时非常常见的一种操作方式。哦对了,这是09 10年的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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