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遛狗』上路遛狗出事故摔残,自担七分责? 法官:牵绳遛狗不是“免责金牌”

遛狗时遇上后面过来的电动车发生事故 , 遛狗人受伤 , 谁应担责?采访人员27日从海安法院获悉 , 随着终审判决的送达 , 这起健康权纠纷落下帷幕 。 法院认定遛狗人看管不善是其跌倒受伤的主要原因 , 判决由其自担损失七成 。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 , 刘某牵着两米长的狗链在村中大道上遛狗 。 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刘某后方行驶过来 。 双方交汇时均跌倒 , 致刘某受伤 , 当即被送医急救 。
事发后 , 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证明 , 称通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 , 事故成因无法确认 , 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 , 刘某为八级伤残 。 因双方就事故成因分歧较大 , 刘某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 合计42万余元 。
庭审中 , 顾某辩称 , 自己是与狗撞击后直接倒地 , 狗撞向自己后又冲向另一边 , 将刘某拖倒 , 刘某跌倒在其后方 , 二人并没有发生碰撞 , 刘某跌倒受伤与其无关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刘某在天色已晚的情况下 , 牵狗行走于开放道路上 , 应当考虑到该行为的危险性 , 但其未尽足够的看管义务 , 过于自信致狗乱窜 , 导致自身发生跌倒事故 。 顾某驾驶电瓶车速度较快 , 在发现刘某牵狗在前的情况下 , 未减速慢行 , 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综观本起事故的起因、过程及后果 , 法院酌定由刘某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顾某承担30%的责任 。 经核算 , 刘某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 , 故判决顾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
一审判决后 , 顾某、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 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养狗逐渐成为现代生活新风尚 , 但不文明遛狗引发的事故纠纷也屡见不鲜 。 法官提醒广大“铲屎官” , 佩戴牵引绳遛狗不是“免责金牌” , 特定场合下 , 遛狗人应更加谨慎的履行看管义务 。
【『 遛狗』上路遛狗出事故摔残,自担七分责? 法官:牵绳遛狗不是“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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