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沧州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因这事儿被罚3000元!


『沧州』沧州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因这事儿被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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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2019〕40号
沧州益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日 , 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第十五轮次第3组现场检查时 , 在烘漆车间外烘烤喷漆零部件 , 产生废气未收集处理 。
以上事实 , 有2019年12月23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2019年12月1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我局于2020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环罚告字[2019]4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沧环罚听告字[2019]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
【『沧州』沧州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因这事儿被罚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0条之规定 , 你单位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一次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 不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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