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评论即将开庭的360诉讼腾讯垄断案

谢邀。这个领域真不是我的长项,而且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书相当的长(我见过的最长的,计5万余字),我只粗读了一遍,其中的很多分析我仅能抱着学习的态度来看,尚不敢妄加评判。以下大致说下感觉,完全不是精准的法律分析,更偏向于一个普通网民的感受。另外,由于这是个上诉案子,所以谈论对该案的看法,实际上也即对一审判决的看法(而非脱离一审判决去讨论案子),这大约是与普通网民不同的,算是一点法律工作者的习惯吧。从一审判决书来看,广东高院在认定腾讯不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之后,没有回避争议焦点,以此驳回奇虎的诉请完事,而是继续就腾讯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和评论。我觉得这在国内法院中,是很难得可贵的。判决书原文可见:360诉腾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对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我认为广东高院的判决是恰当的。即:3Q大战时腾讯作“二选一”的要求,属于限定交易(滥用);而QQ软件打包安装QQ软件管理,不构成无正当理由搭售(不属滥用)。我的理由是:强制二选一的目的不是让用户卸载自己的产品,而是利用优势地位让用户卸载竞争对手的产品,因此属于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而集成安装本公司其他软件是通常做法,历史上微软反垄断案的最终结果,也是没有从Windows中拆除IE。对腾讯不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我觉得广东高院的判决有些勉强。尽管该判决中就此做了大量论证,运用了很多评估方法,比如将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而非中国市场,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来论证腾讯并无定价权,等等。但一个简单和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今天的腾讯在互联网即时通讯市场上还不能算具有垄断地位,那就意味着这个市场是永远不可能出现垄断的。该判决书中的一些理由显得有些牵强,比如:仍有很多即时通讯市场的新进入者(飞信、阿里旺旺、米聊等),这个市场不稳定且竞争激烈(巨人随时可能倒下),有其他在资金、技术等方面足以匹敌的对手(比如GOOGLE、中国移动),等等。我理解广东高院的思路是:尽管腾讯占据了该市场的50%以上,但仍不足以“支配”这个市场,比如一旦QQ收费,消费者将可能立即另投他人怀抱。但问题是:腾讯确确实实地是一个在市场上有足够影响力的庞然大物,否则它也不敢让用户“二选一”啊。尤其是对奇虎关于腾讯封杀广告厂商蓝港在线(证明腾讯对下游厂商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优视网站关于腾讯签订排他性协议的声明(证明腾讯对交易者具有控制力)的举证,一个简单的“证据不足”就给全部否定掉了。
■网友
不宜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评论案件的具体案情。回复一下@张南的问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我认为律师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评论具体案情不妥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信息不对称。在事实和证据都未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妄自根据片面信息作出法律判断和评价有失偏颇。2.可能会对法院的裁判造成不利的影响。虽然位卑言轻,几乎不可能在事实上对法院裁判造成任何实质影响。但基于严谨的职业道德角度考虑,应在最大程度上自律,以排除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当然以上考虑更多基于个人的执业自我约束,并非强制性规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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