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又一个偷狗贼被打死, 追贼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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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最近人民网微博爆料:两名偷狗贼逃跑途中摩托车意外撞树,其中一人当场死亡,追赶他们的村民王庆被临桂警方抓了。临桂区五通镇桐山村200多户村民联名写了请愿书求情,请求公安机关在该事件调查取证阶段,让王庆回家照顾临产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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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不是雨天路滑,而是偷狗贼在逃跑过程中,骑车撞树上,挂了。那么这回是否又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追贼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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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王庆贵律师认为,王庆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主观方面
【 #权利#又一个偷狗贼被打死, 追贼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偷狗贼的死不是王庆主观故意的,也不是王庆或一般人的主观态度所能应当预见的。按照一般人的认识能力,谁会预见到追贼会把贼追死呢?有哪一个贼会一追就可能死呢?从王庆的实际认识以及一般人的认识能力上看,谁也不会预见到,追贼会可能将贼追死。因此,偷狗贼的死,是追贼人主观上不可预见的。如果“追贼会有可能追死贼”,被认定为一般人的认识能力,那么请问:今后还会有谁担着犯罪的风险去追贼呢?这难道不是纵容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吗?
客观方面
王庆追贼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应当认定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一种表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当然这种扭送行为,大多基于的是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景,极少基于嫌疑人蹲在原地双手抱头等待扭送的情景。由此可见,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正义的,正当的,有法可依的。
偷狗贼的死与王庆的追贼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偷狗贼的死,是偷狗贼违法犯罪后逃跑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的,而非王庆追贼导致。即使王庆不追贼,偷狗贼也依然会选择逃跑,而基本不可能待在原地等待警察来抓。偷狗贼携带交通工具的目的,就是用来盗窃和逃跑的。即使没有人追,依然极有可能会在逃跑的过程中撞死树上。
客体
王庆没有剥夺偷狗贼的生命权。偷狗贼的死亡结果是单方事故导致,属于意外事件。
综上,小编认为,王庆的追贼行为,是正义、正当、合法行使权利的表现,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其与盗狗贼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更没有剥夺盗狗贼的生命权。偷狗贼的死亡,仅是偷狗贼的单方交通事故导致。王庆不构成犯罪。
你们认为王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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