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一个“催保”电話 拖累出新款奔驰汽车金融业分期付款“内幕”( 二 )


 『机动车登记』一个“催保”电話 拖累出新款奔驰汽车金融业分期付款“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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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王女士的抵押合同中显示,车辆已经抵押给了甲方“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抵押权人,王女士则是抵押人。不仅如此,在办理奔驰车分期的时候,销售方还让王女士提供担保人。
这辆车也是被抵押了。
奇怪的是,根据上述提到的“融资租赁合同”这辆车的所有权已经在奔驰租赁公司的名下,为什么奔驰租赁还在做“重复性抵押”?还要让王女士找担保人,等于给王女士购买奔驰加了“双重锁定”。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讲的话,成了自己抵押自己的东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汽车金融从业者指出:消费者从奔驰4S店买了一辆车,跟4S店签署销售合同,奔驰租赁把车款打给4S店,消费者提车;然后消费者把车抵押给奔驰租赁,产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消费者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为租金,相当于消费者把车抵押给奔驰租赁之后,再租回来。
并且,该从业者还指出。不仅仅是奔驰这么做,许多大品牌汽车都这么干,可以说这是行业“潜规则”。
这样一来,整个事件就很清晰。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像奔驰这样的汽车公司,都具备“汽车金融牌照”。毕竟,这块牌照的含金量颇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那么为什么摒弃“汽车金融”不用,反而用“融资租赁”呢?
“擦边球”业务还能再继续吗
本质上来讲,之所以使用融资租赁,是因为绕开监管,打“擦边球”业务。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也就是说,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但是“售后回租”不行,不能做。
刚才我们分析了王女士的购车经历,之所以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包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来看,是典型的“售后回租”业务。所以,奔驰是以融资租赁公司来签订合同,这样就绕开了“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做“售后回租”业务的“监管红线”。
但是,这一举动确实在“偷换概念”,也容易给消费者带来疑虑。毕竟,从金融业务上来讲,消费分期、融资租赁、抵押贷款是完全不同的业务类型,其中关于“车”的权属状况也是不同。
那么,用融资租赁做就完全没有问题了吗?
根据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负面清单”中提到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那么,在这个模式中,进行了抵押,属于属于抵押贷款?这样的话,就违背了目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条规。
所以,从整个业务上来讲,汽车金融和融资租赁一旦混为一谈,就造成了债权关系不明,消费者不禁要问了,到底是谁在做抵押,谁在做租赁,谁是最终的债权人。
这个事件其实从本质上来讲,确实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首先,从消费者角度而言,买任何东西,尤其是分期购买物品,千万要看仔细。毕竟分期购买物品等于用上了金融工具,买车、买房,心情可以理解,心理都是乐开花一样。但是,在签署任何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不明白不要紧,多问。本来是消费金融,拿过来合同是融资租赁,不理解融资租赁一定要问题。所以,看清楚再签合同,否则白纸黑字,后续真的有什么问题,很难去解释的清。
其次,从汽车经销商和金融服务商来讲,做好信息披露。有的说已经做好了人员培训,也培训了相关话术了。但是,依然有很多消费者反映,自己并没有了解真实的情况。这一点,还请经销商和金融服务商重视。并且,一定要向消费者明示合同签署的对象,明确告知消费者汽车分期购买的业务模式,车辆权属信息。如果存在不告知,不说明的情况,那就确实也涉及到了“蒙蔽”、“欺诈”消费者。
【 『机动车登记』一个“催保”电話 拖累出新款奔驰汽车金融业分期付款“内幕”】最后,作为监管机构,应对融资租赁相关政策进行细化,对汽车金融业务模式进行解析。并且,要对汽车销售购买保险等相关服务也要加大力度巡查。很多消费者出现了在4S店买车后个人电话、隐私被泄露的问题。汽车分期做融资租赁不是不能,而是如何在保证消费者权益下,在监管的监督下开展业务。但愿汽车金融少一点“套路”,对消费者多一点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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