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承德普法送来普法快递】?被“碰瓷”了不要慌!论如何判断被“碰瓷”!( 二 )
第三种情形(根据主要取财手段认定)
在有的“碰瓷”案件中 , 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 , 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 , 有时不容易区分 。 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 , 行为人在有些犯罪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钱财 , 而在有些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而使用了要挟的手段 。 对类似案件 , 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 , 根据行为人主要取财手段的特征 , 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 , 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
第四种情形(抢劫型)
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 , 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 , 构成抢劫罪 。
第五种情形(故意毁坏财物等类型)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碰瓷”后 , 由于主客观原因 , 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 , 那么 , 对于只撞毁车辆 , 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 , 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致人伤亡的 , 根据具体情况 , 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 , 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 ,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
(来源:承德普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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