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7天涨28倍,上海首例疫情哄抬物价案一审宣判,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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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7天涨28倍,上海首例疫情哄抬物价案一审宣判,处罚金20万元】今日(3月23日)上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本市首例因哄抬物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0万余元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予以没收。
经查,2020年1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过程中,以人民币5.125元/盒(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其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疫情期间口罩急需,仍于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抬高口罩价格,将正常售价7元/盒的上述口罩,从21元/盒陆续涨至198元/盒,累计销售1900余盒,违法所得16万余元。其中部分口罩销往武汉、襄阳、温州等疫情严重地区。2020年3月2日,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单位陆续向买家退还了5.7万余元,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缴纳了剩余违法所得1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过程中,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在行政立案之后进行了相关防疫物资的捐赠,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作者:蒋芸芬 周渊编辑:王嘉旖责任编辑: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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