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疫情期间,两名男子顶风作案醉酒驾驶,严打!
疫情期间,两名男子无视防控要求,竟喝醉酒开车出行,最后被卡点的执勤人员当场抓获。目前,涉嫌醉驾的石某、胡某被临桂交警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下一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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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石某在外跟朋友喝完酒后驾驶“桂CLXXX”轿车行驶至桂康路卡点。当卡点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石某未佩戴口罩,且身上有浓烈酒味,于是将其拦下,但石某借着酒劲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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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临桂交警在现场对驾驶人石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期间石某竟表示要给交警1000元,求交警放过他,被执勤交警当场拒绝并进行了严厉批评。
经初步检测,石某血酒浓度大于100mg/100ml,涉嫌醉驾。后经抽血进一步检测,其血酒浓度达到260.2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的三倍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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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2020年3月1日晚上22时许,胡某与好友聚餐饮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桂康路卡点,被工作人员拦下。在工作人员对驾驶人胡某进行检查时又闻到了浓浓的酒味,于是要求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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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医疗部门当场对胡某进行抽血检验血液酒精浓度,其血酒浓度达235.1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胡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醉酒驾驶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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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当事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临桂警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醉驾驾驶人胡某、石某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 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对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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