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个税代征平台的兴起与税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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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达,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日常生活中为我们所熟知的快递人员、网红直播等均为自由职业者。2018年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经营所得”目前在很多地方都实行低税率核定征收的模式,进而也就导致了大量个税代征平台的兴起,本文主要从委托代征的税法依据、个税代征平台的模式、个税代征常见的税务风险及防范进行分析。
一、委托代征的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以下简称“1993年《税收实施细则》”)首次规定了委托代征,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因此,委托代征最早的税收依据为1993年《税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可以将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委托给有关单位代征,但是并没有规定其他内容。
2002年国务院修订1993年《税收实施细则》时,将第三十八委托代征条款进一步明细化,规定如下:“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此时,委托代征的目的是为了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人纳税。
由于当时的网络并不如现在这般发达,我们无法得知当年的委托代征情况究竟如何,但是2004年北京市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三家代征企业超范围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并擅自降低代征税率,造成少代征、代缴各项税费高达1.24亿元的严重后果,迫使北京市2004年暂停了全市交通运输业的委托代征业务,并对三家违法代征企业罚款8860万余元、行政处罚1.09亿余元,因此可见在2000年代的委托代征的乱象。
2013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代征范围、期限、税种、手续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个税代征平台的模式 随着2018年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以及各个银行、支付宝、易宝支付、通联支付、首信易支付、现代金控、开联通、汇潮支付等在内的数十家支付机构已经开始开展个税代征业务,个税委托代征平台逐渐增多。
目前,个税代征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有如下两种:
模式一:企业委托代征平台向个人发放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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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代征平台承包企业的业务,由代征平台与自由职业者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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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模式一中企业和个人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企业向个人支付报酬;模式二中企业将业务承包给代征平台,因此代征平台与个人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由代征平台向个人支付报酬;
2、代征平台自动扣划个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至税务局;
4、个人通过代征平台取得税后所得,并取得代征平台向税务局申请开具的完税证明;
5、模式一种代征平台向企业开具税率为6%的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式二中代征平台根据承包的业务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个税代征运作模式能够为帮助企业解决索取发票难、报税成本高、三流不一的税务风险,同时也能为个人减轻税负,很多企业在在实践中采用上述模式,个税代征平台也越来越多,但是即使如上述完美的运营模式,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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