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教师、学校、平台……网课著作权属于谁?


「北京日报客户端」教师、学校、平台……网课著作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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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欣/摄 资料图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全国各地学校延迟开学 , 随着教育部“停课不停学”的通知 , 老师们纷纷在各平台变身“主播”进行线上教学 , 网络课程也随之成为热点词汇 。 可网课著作权归属问题 , 渐渐成为今后纠纷隐患 。 18日 , 海淀法院法官对这一问题予以说明 。
法官认为 , 网课著作权归属需结合教师授课的方式、网课载体等因素进行分析 。 首先 , 在网课授课前 , 教师通常需要准备授课用的准备资料 , 如讲稿和ppt , 这类教学材料一般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科的教学任务进行制作 。 这类材料中若体现出教师个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 , 展示出每位教师的个性化特点 , 即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 , 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 构成文字作品 。 但讲稿或PPT中涉及到的教学大纲的相关内容并非教师所创作 , 该部分内容无法作为教师创作的内容予以保护 。
其次 , 在网课授课阶段 , 需结合网课授课形式分情况进行分析 。 目前 , 在线教育主要存在两种模式 , 一种是通过在线直播的方式进行授课 , 即教师借助直播平台对学生进行实时线上授课 。 在这种模式下 , 授课教师可能在已有前期文字讲稿或PPT的情况下 , 对讲授内容进行即兴的、口头语言形式的表达 , 此时 , 即兴表达的授课内容可以构成口述作品 , 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另一种模式为播放录播视频 , 即教师将提前录制好的授课视频通过网络上传供学生使用 。 在这种模式下 , 一方面 , 若被录制的授课内容存在即兴表达的部分 , 则授课内容亦构成口述作品;另一方面 , 由于录制的授课视频本身 , 属于有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 从而依据发了规定 , 构成录像制品 。 同时 , 法官指出 , 无论是在线直播还是录播的方式进行授课 , 教师如果“照本宣科式”的宣读其讲稿或课本教材等内容 , 教师也可能作为表演者受到保护 。
根据以上分析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 网课著作权归属则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
一是归属于授课教师 。 法律规定 , 著作权当属于作者 。 由于授课内容由教师独立创作 , 故授课过程中产生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录像制品等著作权或与其相关的权利 , 均属于授课教师 。 但在实践中 , 考虑到授课教师一般是根据学校、教育机构或平台的要求进行网络授课 , 以及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 , 著作权归属于教师的情况相对较少 。
二是归属于学校或教育机构 。 实践中 , 授课教师与学校或教育机构之间普遍存在劳动关系 , 一般是教师应学校要求、完成本职工作而进行网课直播或录制授课视频 。 此时 , 教师完成的网课可能构成职务作品 。 其中职务作品又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 ,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即教师享有 , 单位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另外 ,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学校或教育机构等单位 , 教师仅享有署名权 。 这种情形主要是教师利用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网课 , 并由学校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 , 一般情况下教师与学校或教育机构会通过合同方式 , 约定在职期间完成的与工作相关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位 , 故依双方的约定确认著作权归属 。
三是平台享有网课的著作权 。 在平台与教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 对于网课著作权的归属可以根据教师与平台签订的合同进行判断 。 教师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 经协商达成的合同 , 在这种情况下 , 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网课的著作权归属 。 另一种是平台提前拟定且可以多次使用的合同 , 也就是格式合同 。 这种合同一般在注册平台账号时 , 以用户协议或平台规则等形式体现 , 合同内容并未与授课教师进行协商 。 实践中 , 不能仅仅根据此类格式合同认定网课的著作权归属 , 还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其他权属证据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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