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同命同价”
本报讯(采访人员顾和平 通讯员于波 张海陵)采访人员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近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2019年12月25日起,泰州市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城乡居民实现“同命同价” 。
新出台的《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所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体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身体权或健康权纠纷等三类案件 。全市法院在审理这三类案件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泰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泰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
据介绍,过去,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应不同的生活成本,在人身损害赔偿上,全国各地均存在“同命不同价”现象 。在一些造成多人意外伤害事故中,因受害人的身份、地位、地域等社会属性不同而导致赔偿的不同 。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全面建立,“同命同价”被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同年9月2日,最高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同年9月17日,江苏省高院转发该通知,要求各中院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 。
我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无几,城乡融合度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也越来越小 。此前,市中院本着“人人平等”“同命同价”的原则,对要求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或残疾赔偿金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从宽审查,有七八成案件得以支持 。开展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我市已具备较好的现实基础 。市中院经过走访调查、征询各方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 。
市中院副院长冯毅说,泰州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纠纷中,会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努力实现同案同判以及做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泰州市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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