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疫情期间消费问题解析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龚文良
【疫情■疫情期间消费问题解析】新冠疫情发生后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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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2
4
日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要求从当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 , 旅游行业遭受重大冲击 , 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旅游纠纷也大量出现 。 为保护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 妥善化解双方矛盾 ,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结合现行法律对《通知》下发前已经出发的旅游团 , 出现旅行滞留或者取消项目 , 损失承担问题解析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 , 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

对于《通知》下发前已出行的旅游团队 , 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 , 但因疫情影响出现滞留情形时 , 参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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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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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联动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旅游纠纷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之规定 , 因疫情影响滞留在外的旅游者 , 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 , 如因此增加的食宿费、返程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各自承担 。

因疫情影响必须取消的游玩项目 , 根据《意见》规定 , 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 ,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由双方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 , 对于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 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 因此 , 如果取消的项目是旅游经营者已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 , 旅游经营者可不予退还 。 如属部分可退还的费用 ,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取消项目余款 。 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所扣除的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提出异议的 , 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

特殊时期 , 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经营者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失 , 因此 , 应当客观、全面、公平认定疫情在具体纠纷中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造成的影响 , 尽可能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 , 妥善化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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