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相关法规:
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 , 北京市还印发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以及四个实施办法,“柔性”政策循序推进 。
直接涉及厨余垃圾条例如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 ,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 。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在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引导企业行为 , 推广先进技术,督促落实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
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1、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 , 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2、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3、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4、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5、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1、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2、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三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 。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 提高处理能力 , 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 , 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 。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 。已建成的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未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 ,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园林、公共绿地、公园中废弃的枝叶、花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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