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业务办事程序 失业保险业务流程( 二 )


4、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
(三)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
(四)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办理签领手续,当月未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 。
(五)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满1-4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在领取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六)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
(七)其他待遇 。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自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可凭医院的医药费用正式发票补助70%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丧葬补助金;有直系亲属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10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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