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六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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