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与醉酒女同事发生关系,男子被控强奸,为何二审改判无罪?( 二 )


对于此判决 , 李伟表示很不服气 , 并且再一次提出要申诉 。

那么 , 为何在第二审时 , 被改判为李伟无罪呢?经过排查以及再次仔细调查 , 二审判决理由:
1.案发当晚 , 经过同事对他们的了解得知 , 李伟和张丽有时候会有亲昵动作以及开玩笑等 , 有些同事还误以为他们在一起了 。 此外 , 案发地点是在酒店包间 , 来往工作人员也很多 , 如果张丽被遭到侵害 , 那么完全可以求救 。
事发当晚 , 也经过对工作人员的询问 , 得知经过包间时并没有听到张丽的求救 , 也没有发现异常 。
2.案发当晚 , 张丽说李伟仗着力气大 , 在包间里的沙发上 , 强行发生的关系 。 可是有证据显示 , 张丽的衣物除裙子拉链略微损坏外 , 其余均无损坏迹象 。
如果安照张丽所说的 , 仗着力气大 , 强行 , 那么只要张丽稍微反抗衣物就会有所损坏 , 只是张丽衣物几乎完好无损 , 这非常不合理 。
3.案发当晚 , 李伟和张丽都说是喝了酒 , 只是对于张丽来说 , 做笔录时 , 张丽说话有条有理 , 并且对于案发时的情节说的很详细 。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 , 张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醉酒状态 。
对此 , 本案就可以排除对于醉酒状态 , 不知反抗 , 无法反抗的情形 。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证据不足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那么在本案中 , 无法认定李伟采用了暴力手段 , 也无法认定李伟是在张丽醉酒 , 无力反抗之际发生的关系 。
因此 , 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应予纠正 , 故改判李伟无罪 。
最后 , 李伟对于张丽的这种行为 , 感到不爽以及觉得自己以前看错了人 , 防不胜防 。
李伟选择起诉张丽诬告 。

诬告陷害罪 , 是指捏造事实 , 作虚假告发 , 意图陷害他人 ,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 诬告陷害他人 , 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 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 , 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 , 不构成本罪 。
那么 , 在此案件中就可以看到 , 一审时李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 张丽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张丽也是没想到 , 最后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 并且受到了惩罚 。
虽然此事已经解决了 , 但是李伟也被同事的闲言碎语和指指点点 , 被迫辞职离开 。
写在最后:
时间之大 , 无奇不有 , 总会有这种奇葩的事发生 , 也告诉我们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
对于本案例 , 你有什么想法 , 请在评论区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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