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刺配刑?宋代犯人刺字( 二 )


“刺配”之刑的使用方式
由于宋朝时期关于刺配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因而刺配之刑的使用方式也就越来越多,根据罪犯所犯之罪的不同,也有了轻重之分 。

宋代刺配刑?宋代犯人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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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罪犯的罪行轻重,刺字的大小、形状和位置都有所不同,罪越重,字也就越大,位置也就越明显 。例如,宋朝规定,凡是犯盗窃罪的,便刺环形于耳后;而被处以徒刑、流刑的则刺方形;被处以杖刑的,则刺圆形 。而一旦第三次犯杖刑,便将刺字的地点移到了面部,且“径不过五分” 。而对于“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则在其额头刺上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则分别刺于两夹 。
同时,罪行的轻重也影响被发配的距离,通常有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之分 。而刺字的内容,除了“选配某州(府)牢城”之外,也有将犯罪的事由刺于脸上的 。
综上所述,之所以会在流放的同时还给犯人脸上刺字,最初只是为了便于区分刺配犯人与流刑犯人,而由于后来被滥用,凡是被流放的犯人都被刺字,便也失去了这个作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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