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反贪有没有用?为什么朱元璋惩贪没有成功_4( 二 )


官员收入低,但手中掌握权力,要想吃饱吃好,很多人就开始动歪脑筋,拿手里的权力去兑换金钱 。
大明律律法严苛,但没有依法治国的理念,判罚尺度全凭皇帝一人把握
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非常之严苛,尤其是关于官员贪污腐败的《受脏》一篇,其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
之后又发布《大诰》,在其中规定凡贪脏钞六十两以上者,剥皮并枭首示众 。还搞了好几次宣传教育活动,印发全国家家户户,规定无论官民,都必须利用一切业余时间认真学习,连科举考试都从《大诰》中出题 。如果一个罪犯家里收藏了《大诰》,那么在量刑的时候可以罪减一等 。
甚至连朱元璋本人还“亲诣太平门,将各官吏捶楚无数,刖其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 。”
但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问题却不断出现 。

朱元璋反贪有没有用?为什么朱元璋惩贪没有成功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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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皇权的高度集中和强化,明代监察官只有“弹劾权”,没有“审判权”,导致如何惩治贪官并不取决于法律条文,而是取决于皇帝的好恶与贤庸 。
朱元璋时期的郭恒案中,涉及到的官员包括国家的十二个布政司、礼部尚书、刑部尚书、兵部侍郎、工部侍郎等诸多高级官员和一群中下级官员,还包括了大批的地主乡绅 。
这其中很多人都罪不至死,尤其一些地方大户实际上并没有参与贪腐,他们只是因为借粮为地方官员填补亏空 。只是因为人数实在太多,朱元璋已经审不过来了,最后索性宁杀错不放过,一批一批地杀,前后杀了数万人,参与者所有人的家产全部充公 。《明史》记载:“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因为杀人过多导致民怨沸腾,为了平息民怨,朱元璋甚至连主审官员吴庸都杀了 。另外担心如此大的贪污数额引发不良反应,只对外公布郭恒等人贪污秋粮700万石 。
而到了明朝中后期,皇帝疏于打理朝政,对于贪腐官员的处罚更是随意 。嘉靖朝巡按御史黄廷聘因贪污数额巨大“金银诸物甚夥”,被衡山县令陈安志奏报弹劾,按《大明律》应当处斩,最后也只是受到“冠带闲住”的处分 。
朱元璋反贪有没有用?为什么朱元璋惩贪没有成功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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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严苛,但没有依法治国的理念,判罚尺度全凭皇帝一人把握,最后连主审官员都成了刀下亡魂,这就导致律法不仅达不到惩治贪官污吏的目的,反而会严重挫伤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打击了学子入仕的积极性,影响高质量官员的选拔 。
监察御史断案缺乏对监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监察机关执法犯法
法律制定了,就需要人来执行 。为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朱元璋在朝廷设立了最高反腐机构都察院,将刑、检、法职能集于一身 。之后又设置六科给事中,专事纠举弹劾六部中的贪官污吏 。
在地方,除有朝廷委派的监察御史外,又在各省设按察司,掌监察之职;后来他还设立“巡抚”制度,由朝廷派亲信重臣到各地出巡,监察地方官吏 。
监察御史官阶低微,但权力很大,外出巡查号称“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可立决;六科给事中可以对高级官员进行监察检举;所有的监察机构都直通“天听”,直接向朱元璋汇报 。
对民间朱元璋也是广开言路,在午门外设立“登闻鼓”,号召百姓击鼓鸣冤,允许、鼓励百姓民告官,甚至鼓励民众将贪官污吏直接绑赴京城治罪,要是有官员敢截访就满门抄斩 。
此外,朱元璋还设立锦衣卫等特务机关对文武百官包括监察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耳目之广效率之高堪称一绝,甚至出现早上贪腐晚上就有锦衣卫、监察官上门抓人的情况,可谓是“朝贪而夕狱” 。
锦衣卫也是反腐第一线
但朱元璋忽略了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就是监察机关是赋予了皇权特许,可以监督文武百官了,但谁来监督、制衡监察机关呢?
当然了,朝中的文武大臣可以对监察官进行弹劾,但弹劾不一定保证成功,反而会因为弹劾而被监察官盯上,人家到时候随便罗织一些罪名,就够你喝一壶的了 。
因此那些被赋予种种特权的监察官没有监督和制约,加上他们手握特权,因此往往成为大小官员争相巴结拉拢的对象,尤其是那些贪腐官员,为保住自己的脑袋和乌纱帽更是变着法地拉监察官下水,以至于监察官的贪腐现象比普通官员更加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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