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连续用工满一年的 , 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用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 。
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 ,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 , 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在江苏 , 职工与单位这样约定 , 单位就不用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
风险二:被罚缴纳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并自欠缴之日起 ,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 劳动合同期满后 ,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 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根据这两条规定 , 如果单位因未及时与孙师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 单位也要依法及时为孙师傅缴纳社会保险费 , 还有可能要缴纳滞纳金或者被处罚 。
风险三:承担工伤保险费的风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 ,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因未及时为孙师傅缴纳社会保险 , 此间假如孙师傅发生工伤 , 单位要承担补缴工伤保险之前花去的工伤医疗费等一切费用 。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 孙师傅劳动合同到期 , 除非他自己主动离职或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外 , 他提出续签 , 单位最好续签 。否则 , 单位很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如果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而又继续用工的 , 可能要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罚缴社保滞纳金或被处罚及承担工伤保险损失等风险 。
综上 , “大扫除”中 , 孙师傅不用太担心因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社保欠缴的问题 。假如协商不成的话 , 孙师傅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 , 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去讨回公道 。好在新厂长法治意识较强 , 责令岳副主任立即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 , 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 及时防范化解了一起潜在的用工风险 , 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 , 也树立了企业的良好形象 , 为全国人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易怀丽)
责任编辑:尹文卓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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