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出轨,我可否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二 )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 ,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 弘扬家庭美德 ,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以上为相关法律对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相关规定 。
一般认为 , 这属于法律倡导性、宣誓性的条款 , 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 有别于一般的义务性或责任性条款 。
 
(三)关于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各方观点
1、有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签署 , 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 , 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签订行为本身而言并不违法 , 因为夫妻忠诚本身也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 夫妻双方法律规定的内容变为更加具体可行的约定内容 , 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2、有观点认为:婚姻即为契约 , 一方在背叛另一方之前 , 就得考虑需要付出的成本与代价 。法律层面规定的忠诚义务 , 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 , 抽象的 , 笼统的义务 , 一旦由夫妻双方进行具体化 , 显性化 , 这将有利于维系婚姻的稳定性;
3、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义务 , 而“应当“只是一种提倡、一种倡导 , 并非”必须“的法定义务 , 且忠诚协议涉及到人身权 , 人身权属于法定权利 , 不应用合同或协议来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 , “忠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 , 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之列 。
4、还有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 , 往往是情绪化的产物 , 是在某种特定环境、情况下签订 , 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 而不应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得以解决 , 即允许当事人有反悔的权利 。
对此 , 可能还有其他不通过的声音或观点 , 夫妻忠诚协议 , 虽名为“协议” , 但此“协议”非一般的协议 , 基于其所附属的人身权、人格权或身份权性质 , 因此各界对其性质或效力问题也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对方出轨,我可否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四)关于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司法实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 各地的法院判决与观点:
1、有的法院认为 , 夫妻忠诚协议只要在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 , 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 。如上述案例 , 中山法院对陈某与杨某签订的《协议》效力完全认可 , 并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 判决夫妻之间所有的共同财产均归杨某 , 及非违约方 , 非出轨方所有 。持此观点的还有成都中级法院【案号:(2019)川01民终1078号】等 。
2、有的法院对于以赔偿金限制离婚的行为不予认可【案号:(2016)京02民终4669号】 , 或对于以“净身出户”条款限制离婚的持否定态度【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39号】 , 或对于排除抚养权的行为不予认可【案号:院(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 , 即对忠诚协议中有关对婚姻自由、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限制约定的 , 一般认定为无效 。如在本案中 , 如陈某离婚需要以放弃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代价 , 有通过协议限制陈某离婚自由的嫌疑 , 这份协议在这些法院有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
同时 , 就本案而言 , 可能有的法院认为 , 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 并非法律上的义务 , 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 , 而是一种夫妻忠诚协议 , 该忠诚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 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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