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供担保,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 )


案例3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柏在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617号
【裁判内容】
四川高院认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 , 王剑与柏在兰系夫妻关系 , 王友权、王佳鑫分别系王剑和柏在兰的长子及次子 , 王友权和杨玉珥系夫妻关系 。王氏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系杨玉珥 , 现法定代表人系王剑 , 杨玉珥、王剑又系王氏公司的股东 。王氏公司股份的数次变更都是在其家庭成员间的变更 , 法定代表人也是在王剑、杨玉珥之间作了多次变更 ,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剑、杨玉珥与农商行达川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对其家族企业王氏公司的家庭内部担保行为 , 并无不当 。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 , 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王氏公司分别是王剑与柏在兰、王友权和杨玉珥夫妻共同财产 , 王剑、杨玉珥担保的行为是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 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 柏在兰作为王剑之妻 , 王友权作为杨玉珥之夫 , 应当分别对王剑、杨玉珥的担保责任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案例4
张霞与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1215号
案例5
杨明然、王丹与吉林奥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大伟业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644号
案例6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民间借贷纠纷 ,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783号
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案例
案例7
万仁辉与张红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申2777号
最高院认为:对成清波与万仁辉、富源贸易公司、成城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民一终字第133号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中认定成清波于2011年10月10日出具《承诺书》 , 为富源贸易公司向万仁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 成清波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即成清波的上述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规定 , 上述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成清波与张红英的夫妻共同之债 。
案例8
贺志娟、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646号裁定
案例9
周凤珠、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 ,  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夫妻一方提供担保,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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