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买到货物没有检验 , 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怎么办?《合同法》第157条规定 ,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 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规定 ,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 ,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 , 适用质量保证期 , 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 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21、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合同法》第162条规定 ,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 ,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 , 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 ,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 , 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2、通过一个合同购买几件物品 , 其中一件有问题时能否解除整个合同?不一定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 , 标的物为数物 ,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 , 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 , 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 , 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 , 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
23、什么是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1条规定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 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24、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可以 , 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 ,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 完成主要工作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 , 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条规定 ,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25、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 。《合同法》第255条规定 ,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 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 , 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256条规定 ,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 应当及时检验 , 发现不符合约定时 ,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 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
26、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一般不能 。《合同法》第399条规定 ,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 , 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 , 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 , 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 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2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能不能转委托给他人?经委托人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 ,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 , 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 , 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 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 , 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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