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江西最新发文( 二 )


钓获 《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生物名录》上的物种 , 不得放回开放水域 , 应立即无害化处理 , 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第三章 垂钓人员规范
第九条 各地可充分发挥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 , 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和团体登记备案制度 , 推动垂钓管理信息化 。
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 宣传法律法规 , 引导垂钓人员文明垂钓、生态垂钓、安全垂钓 。
第十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清单要求 , 结合垂钓场所环境 , 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 , 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 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 , 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 。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 不损坏水岸植被 , 遵守环保规定 , 不乱扔垃圾 , 及时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 , 不得拒绝和阻碍渔政执法人员和渔政协助巡护人员依法履职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第十四条 建立奖励机制 , 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举报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 , 具体参照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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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编辑:梁琼
【来源:南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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