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带货仅卖5000元 法院判退41万

直播电商俨然已经是不少上架促销的必选项 , 然而事实再次证明 , 仅靠人气明星站台 , 最终结果并非都是良好 。
据媒体报道 , 12月25日广州市中院做出(2021)粤01民终19281号民事判决书 , 一家按合同约定向传媒公司支付了51.5万服务费的按摩器公司 , 获法院支持 , 被告需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
事情原委是 , 2020年10月双方签署双11推广协议 , 谈妥16场直播销售活动 , 其中10场由粉丝量大于1000万打人执行 。在按摩器公司支付51.5万款项后 , 传媒公司一纸说明将内容更改 , 称主播改为陈小春加3名网红 , 且减少10万元服务费 。
最终 , 传媒公司共安排了4场直播 , 其中陈小春出镜1场 。更无语的是 , 因为陈小春场次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 , 导致仅直播几分钟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 , 加上另3场直播 , 实际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 。
法院认定 , 因《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 , 其他合同条款不变 , 故原合同约定的ROI保证当然应继续适用 。第二 , 按照合同约定的ROI保证 , 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 , 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 , 继续履行合同由传媒公司补播3场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 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补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 , 广州市中院予以支持 。
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 , 按摩器公司选择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退款合理 , 即传媒公司应向按摩器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5元(515000元*13/16) 。
事实上此前就有业内专家表示 , 请主播带货这个模式对于部分企业非常不利 , 除了要出一些昂贵的坑位费外 , 还有要承担带货效果不利的影响 , 更重要的是 , 一些主播如果出了负面影响 , 那么对自身品牌也有极大的影响 。
【直播|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带货仅卖5000元 法院判退41万】
直播|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带货仅卖5000元 法院判退41万
文章图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