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县:野猪泛滥,打! 政府10元/斤收购!

野猪泛滥
危害可不小
比如
它们经过的玉米地
变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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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了农民收成
甚至还会攻击人
前段时间
“野猪”频频出现在书记信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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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县:野猪泛滥,打! 政府10元/斤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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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野猪种群数量
减少野猪危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金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实施方案》
一、狩猎区域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狩猎区域以及有关狩猎管理规定 , 除全县所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均可狩猎 。
二、狩猎时间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规定 , 我县控制性猎捕野猪狩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第二年1月31日 。
三、狩猎限额
为有效调控野猪种群数量 , 达到预期防控目标 , 我县控制性猎捕野猪限额按照年度调查野猪种群数量10%比例申报 , 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四、狩猎人员
狩猎队由县林业局批准设立 , 狩猎队员年龄在25岁至60周岁之间 , 身体条件合格 , 并具有一定狩猎、持枪经验 , 个人申请经狩猎队研究同意 , 并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 ,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
五、狩猎工具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 , 针对野猪群居、凶猛特性 , 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统一使用制式猎枪及标配的螺旋弹 , 严禁使用其它非法工具进行狩猎活动。 狩猎队员依据核发的狩猎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
六、狩猎培训
狩猎人员确定后 , 由县林业局联合县公安局组织全体狩猎队员进行培训 , 主要培训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依据、狩猎期间人员防护、狩猎工具使用、猎枪猎弹管理、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以及猎获物处理等内容 。 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划定狩猎片区 , 确定狩猎片区人员组成、推选狩猎片区负责人、签订狩猎承诺书 , 并依据野猪危害程度及乡镇要求 , 规范有序开展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 。
七、狩猎管理
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采取分时段统一组织实施 , 分乡镇开展狩猎工作 。 狩猎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狩猎证、持枪证开展狩猎工作 , 并认真落实狩猎期间持枪、防火等安全防护措施 ,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狩猎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限额进行 。 狩猎队员要主动配合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 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 若发现未取得狩猎资格 , 并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的 , 应及时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 狩猎期间 , 县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管理 , 联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狩猎工作督导检查 , 对违反控制性猎捕野猪有关规定 , 未按照狩猎范围、种类、工具、限额等进行狩猎的人员 , 立即取消其狩猎资格 , 情节严重的 ,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八、猎枪弹管理
【安徽一县:野猪泛滥,打! 政府10元/斤收购!】严格落实猎枪、猎弹“集中保管、按需申领”的安全监管措施和要求 , 狩猎期间的猎枪、猎弹统一存放在属地公安派出所枪弹库 , 由属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实行早领取晚交还制度 。 狩猎队建立健全领取交还、存量动态、维护保养和检查登记台账 , 猎弹使用后 , 及时收集弹壳交至属地公安派出所核销 。 禁止酒后携带猎枪 ,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赠猎枪、猎弹 , 不得携带猎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狩猎期满 , 猎枪、猎弹由县公安局统一收缴 , 入库封存 。
九、猎获物处理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 禁止食用猎获的野猪, 按照上级有关禁食野生动物工作要求 , 狩猎队猎获的野猪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10元/斤标准进行收购 , 作为支付狩猎人员的劳务补贴费用, 然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 收购资金由乡镇先行垫付 , 全县狩猎工作结束后 ,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收购单据和无害化处理等材料 , 经审核后报县财政统一支付 。
综合:养心金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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