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子好心帮邻居喂狗反被咬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 潇湘晨报
采访人员 | 周凌如
女子见邻居家的狗无人喂养 , 好心投喂时被咬伤 , 谁来担责呢?近日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金霞中心法庭审理这起案件 。
王女士与严先生夫妇是邻居 。 2020 年 7 月 , 严先生夫妇因事外出 , 遂将饲养的中华田园犬拴在自家别墅车库旁的树下 , 并在旁边放置了水和食物 。 是年 7 月 4 日 19 时 30 分左右 , 王女士回家时 , 发现邻居严先生家养的狗无人喂养 。 出于好心 , 王女士从家中携带狗粮 , 来到严先生家门口投喂 。 然而 , 王女士在喂食换水时 , 不慎被狗咬伤右手手腕 。
事发当晚 , 王女士与严先生的妻子取得联系 , 向其告知此事后 , 遂自行前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治疗 。 经诊断为犬伤Ⅲ级 , 王女士花费医疗费 1800 余元 。 之后 , 因伤口感染 , 王女士又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购药 , 还住院治疗了 25 天 , 先后花费 1 万余元 。 王女士住院期间 , 严先生的妻子曾前往医院看望她 , 并且给了王女士 2000 元慰问金 。
王女士出院后 ,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 王女士遂将邻居严先生夫妇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金霞中心法庭 。
原告王女士认为:被告严先生夫妇在长沙市区内养犬 , 并未办理相关证件 , 未对饲养的犬只尽到管理职责 , 应对原告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
被告严先生妻子认为:当时家中无人 , 将狗拴在了别墅内车库前的树上 , 狗的活动范围在自家院内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 原告称看其家中无人 , 担心狗饿主动去帮狗喂食换水 , 导致被狗咬伤 。 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因原告的主动接触造成 , 并不是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管理义务 。
法院认为:
两被告违反《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 。 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的规定 , 在长沙市养犬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且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 事发地点为两被告房屋门口 , 从照片来看 , 该区域并非封闭状态 , 亦靠近马路 , 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区域属其私有 。 两被告在家中无人时将危险犬只独自拴在其房屋门口的开放公共区域内 , 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
【长沙一女子好心帮邻居喂狗反被咬伤,谁担责?法院判了】原告王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注意到被告家中无人且犬只被拴在房屋外时 , 进行投食是好意行为 , 其亦明知在投喂危险犬只时存在一定风险 , 且其在完全可以采取投掷等喂食方式的情况下 , 仍采取近距离喂食 , 应属重大过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两被告所饲养的犬只咬伤原告 , 应承担侵权责任 , 原告王女士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 应减轻两被告的侵权责任 。
结合案情 , 法院酌定两被告对原告王女士承担 60% 的侵权责任 , 原告王女士自身承担 40% 的侵权责任 。 即两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赔偿 10538 元(17563.75 元 × 60%) 。 核减被告已支付的 2000 元 , 还应向原告赔偿 8538 元 。 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 , 法院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 严先生夫妇向王女士赔偿 8538 元 。 被告严先生夫妇不服 , 遂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
法官提醒:
宠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宠物尤其是宠物犬的管理和约束 ,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 其他人也应尽到注意义务 , 不要挑逗、投喂或者激怒他人的宠物犬 , 防止意外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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