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有人骂人?群主要负法律责任!主审法官以案说法

央广网北京8月2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报道 , 微信群为群体交流沟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 但与此同时微信群所引发的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 。
近期 ,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两起案例引发关注 。 一起是微信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 , 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 , 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 。 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 , 群主及时劝阻 , 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 , 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
如何判定微信群群主“不作为”?判例意义何在?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对话相关法律和互联网领域专业人士 。
群主“不作为”案件主审法官李朋:判决有多重依据 , 微信用户应正确行使权利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朋是相关案件主审法官 , 他接受《新闻有观点》采访表示 , 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 。 比如 , 一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 , 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 , 处理及时且到位 。 而另一个案件中 , 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 。 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 。 李朋解释 , “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 , “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
李朋表示 , 作出这样的判决 , 主要有几方面依据 。 首先 , 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 , 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 其次 , 涉案微信群主要用于物业管理 , 它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 , 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 。 除此之外 , 群主的长期不作为 , 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
互联网法院审判都是通过网络完成 , 这种维权方式成本较低且高效 。 李朋介绍 , 提交材料、答辩、沟通调解以及开庭庭审等环节 , 都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在线完成 , 包括判决书的送达也是发送电子版 。 李朋说 , 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沟通方式 , 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 , 才导致该案件引起网友热议 。
李朋表示 , 通过这类案例 , 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 ,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互联网法院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 , 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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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 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 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 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
【微信群有人骂人?群主要负法律责任!主审法官以案说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一共有“九不准” , 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互联网法学专家支振锋:广州互联网法院“开风气之先” , 参考意义重大
对于新披露的相关案件判决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表示 ,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是开风气之先” 。
支振锋表示 , 我国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 , 很快就有了与言论表达相关的法律规定 , 2000年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其中提到“九不准” , 包括侮辱诽谤、恶意谩骂等禁止性规定 。 2017年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为互联网群组设定管理责任 , 最典型的就是微信群群主 。
在该案例审理之后 , 很多网友表示“恐慌” , 不明白为什么群主要承担责任 。 支振锋表示 , 群主作为讨论平台的建立者 , 具有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 。 群主对于群聊中的违法或不良信息 , 应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 。 “你只要尽到义务了 , 也不用担心有什么过多的责任 。 ”在这两起案例中 , 不仅是互联网群组问题 , 还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 。 所以对于建群的物业公司来说 , 具有双重管理义务 。
支振锋表示 , 诉讼在线化和便利化是全世界的趋势 , 我国的诉讼在线化走在了全世界前列 。 自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之后 , “这是我第一次见到具体的判决 , 该案例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
互联网传播学者田丽:“网络社会是现实的延伸” , 网民媒介素养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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