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热 维权难?( 三 )


曾在沈阳市公安局做了40多年法医鉴定的徐克 , 长期关注医美中的医疗损害问题 。 他介绍 , 目前我国仍未对医美手术损害后果有统一界定、量化及鉴定标准 。 用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不适用于以改善外貌为主的医美手术 。
例如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 面部有多个长度累计6厘米长以上的瘢痕属于轻伤二级 , 但大多医美失败者的疤痕长度小 , 达不到认定标准 。 徐克认为 , 医美手术的司法鉴定不能以皮肤瘢痕和创口长度为标准 , 而是要以影响容貌而定 , 强调形态和功能的改变 。
缺少明确规定的 , 还包括医美手术术后管理 。 徐克总结 , 术后并发症常是医美纠纷案件的核心 , 目前许多医美机构做完手术后 , 不重视术后管理 , 对并发症风险预见义务不够 , 普遍缺少应对并发症方案、围手术期管理和观察 。 这也导致很难明确医美失败者的疤痕 , 是由医美手术操作不当 , 还是由手术并发症等多种原因造成 。
“医美手术只是医学上的小分支 , 少有人研究医美手术的医疗损害问题 。 ”徐克说 。
即使能顺利完成鉴定程序 , 诉讼的路也不好走 。
比如消费者关心的索赔金额问题 , 在各地司法实践中 , 不同案例就该问题适用哪部法还存在争议 。
有的消费者主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当植入假体和事先约定不符合或医美机构没有资质证明 , 或医生不具备相关工作经历等 , 医美机构构成欺诈 , 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 即无条件退款 , 并赔偿3倍损失 。 但医美机构却反驳 , 这些行为属于医疗行为 , 不适用该法 。
多个律师和行业从业者认为 , 没有一套现行法律 , 能适用到医美纠纷案件里 。
比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能厘清理赔的经济依据 , 却难以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失 。 消费者普遍认为 , 医美失败严重影响了生活和工作 , 精神也受到影响 。 但这种主观的感受难以纳入损害赔偿的考虑范围里 。
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无法完全适用医美纠纷 。 许多医美纠纷案例中 , 除了医美机构存在过失 , 还存在其他原因 , 如术后并发症 , 造成消费者的损害 。 适用侵权责任法 , 可能会导致医美机构承担了本不需承担的损害责任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总结 , 医疗美容和医疗活动最大的区别在于 , 缺少统一、细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 有的消费者因没有达到理想状态提起诉讼 , 但医美效果多是主观评价 , 容易受到自身审美修养、喜好和他人评价影响 。
一个代理过多起医美纠纷案件的律师说 , 不同医美机构后续修复的收费不同 , 难以通过统一的修复手术费用 , 客观认定赔偿标准 。
长沙市医疗美容协会会长肖征刚认为 , 愿意用诉讼维权的消费者是理性的 , 值得鼓励的 。 他曾协调过一起下颌骨磨骨手术的纠纷 , 消费者术后疼痛索赔60万元 , 他请多个专家会诊评估术后费用 , 再通过影像检查、界定精神损失、营养费等 , 最后消费者和医院同意协会的方案 , 赔偿10多万元 。
但是有时候 , 医美从业者需要面对的 , 是更复杂的情况 。 2018年 , 上海一位46岁的女士花了100万元做医美手术 , 却多处留疤 。 和医美机构协商无果后 , 她雇用他人大闹美容院 。 后来 , 法院判决该女士和她雇用的人寻衅滋事罪 。
肖征刚介绍 , 职业医闹严重冲击医美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 , 2018年 , 长沙112家正规医美机构抱团发声 , 要求打击医闹 。 长沙市医疗美容协会建立了黑名单制度 , 在多家机构有索赔行为的消费者将进入疑似医闹的黑名单中 。
至今 , 长沙市医疗美容协会已经协调解决典型医闹事件13起 。 有一位消费者 , 因进入黑名单 , 无法就医 , 把长沙市医疗美容协会告上法庭 , 要求赔偿名誉受损费 , 撤销黑名单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长沙市医疗美容协会根据医美机构的报告 , 在会员机构内警示通报 , 是依据行业公约采取的措施 , 主观上没有过错 , 且黑名单通报内容没有虚假事实 , 不存在侮辱、诽谤等后果 , 驳回了诉讼请求 。
作为一位工作25年的乳房整形医生 , 肖征刚最新的感触是 , 医美技术的发展 , 跟不上消费者对美的要求和变化 。 “有些机构没有顾客 , 顾客来了有什么想法都可以做手术 , 形成恶性循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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