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钓鱼人注意了,这些地方将全年禁钓,钓的鱼不能全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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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在感叹如今的小编资源越来越差 , 想在户外钓获较多的渔获往往是比较困难的 , 其实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 , 还是因为水中的鱼变少了 , 保护淡水鱼类资源 , 也成为了迫在眉睫的事情 。
自2020年长江禁捕工作的有序开展之后 , 全国各地也是在积极地响应 , 禁渔带来的效果也是极为显著的 , 在1年左右的时间里 , 我们就能感受到水里的鱼变多了 , 时常都能看到有大鱼在水中泛起浪花 , 一些原本较为稀少的鱼种也频频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
在禁捕工作有序进行的同时 , 各地关于休闲垂钓的规定和措施也在逐步细化落实 , 2021年7月23日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从该管理办法中对禁钓区域和可垂钓区域进行了明确划分 , 对垂钓工具和禁止使用的钓饵等进行了规定 , 对可垂钓目标鱼以及可带走的渔获做出了规定 , 同时也对违法垂钓的处罚做出了指导 ,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逐一了解 。
一、明确了禁钓区域
从该管理办法中 , 我们可以发现: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钓区 , 其中就包含:1、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2、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 , 3、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 , 4、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5、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6、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各区县(自治县)可依据有关规定 , 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 , 科学划定禁钓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 毗邻区县(自治县)在交界水域划定禁钓区时 , 应当协调一致 。 禁钓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牌 , 标明禁钓区范围 。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 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极大的人性化 , 除了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外 , 都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 同时还考虑到了我们钓鱼人的需求 , 综合考虑后划分可垂钓区域 , 并且禁钓区域都会设立标识牌 , 钓鱼的时候也不会担心自己有没有走错地方了 。
二、明确了垂钓方式
从该管理办法中 , 我们可以发现:
一人只能使用一根鱼竿(鱼线) , 鱼钩(单钩)数量不超过2个 , 同时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渔具、钓具(二)钩口宽超过2cm的鱼钩(三)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四)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五)将鱼虾类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六)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 , 这项规定和其他地方的规定大致相同 , 都只允许进行休闲垂钓 , 有害物质和一些违规垂钓的方式都不允许使用 , 同时也对钓具等进行了明确通知 , 这样我们在垂钓时也不必担心自己使用了违规钓具 。
同时该管理办法还特意明确了使用泥鳅、鱼虾等活体进行打窝垂钓的 , 或交易钓获物数量较大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生产性捕捞处理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明确了最小采捕标准和可带走的渔获
该份通知中也明确说明了当钓鱼人意外钓获国家、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 或者钓获小于最小可钓获规格的 , 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
同时每人每天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千克 , 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 钓获物中有单尾(只)重量超过2千克的 , 只能留取1尾(只) , 其它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 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
禁止渔获物收购销售或进入经营性餐饮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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