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鹿路“咬耳朵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获刑2年半

巨鹿路“咬耳朵案”今日(3月24日)一审宣判 。
3月24日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获悉 , 当日上午 , 该院对被告人王某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令王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和李某各项损失58283.33元和6154.1元 。
上海黄浦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20年6月26日凌晨4时40分许 , 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巨鹿路158号门口处 , 醉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等人发生冲突 , 王某将马某推倒在地 , 并对其撕咬 。 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李某见状上前劝阻 , 王某遂将李某左耳咬伤 。 公安机关经侦查 , 于7月16日将王某抓获 。 经鉴定 , 被害人马某所受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 , 李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将王某提起公诉 。 期间 , 被害人马某和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上海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 , 造成二人轻伤 , 其中一人另有轻微伤的后果 , 情节恶劣 ,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 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 , 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 , 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王某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 , 还应承担由此造成两名被害人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 。 根据被害人实际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以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 法院依法对具体赔偿数额作出了判决 。 两名被害人后续治疗的费用 , 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
【上海巨鹿路“咬耳朵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获刑2年半】采访人员 李菁 通讯员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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