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重罚!标签和成分不符!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是啥?】江苏省苏州市某渔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摘要】2020年5月20日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渔药饲料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 该店正在经营标示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聚维酮碘溶液” , 其标签说明书标示为“非药品” , 但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有防治疾病等作用;标示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弧菌净” , 其标签标示为“水体环境修复剂” , 而说明书标明对水产动物有强力清除弧菌等作用 。 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标签、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 , 确认上述两产品没有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依法应按假兽药处理 。 经执法调查 , 当事人通过物流直接从厂家购进聚维酮碘溶液4箱、弧菌净1箱 , 认定违法所得175元 , 货值3800元 。
【处理结果】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尚未销售的聚维酮碘溶液75瓶 , 弧菌净40瓶;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1400元 。
【典型意义】兽药质量事关水产养殖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 近年来 , 部分不法企业将依法应当按照兽药管理的产品以“非药品”等名义进行销售 , 故意规避监管 , 给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凡标称具有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 , 都应当按兽药管理 , 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即生产经营的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 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 。
本案中 , 虽然涉案产品的标签标示其分别为“非药品”和“水体环境修复剂” , 但执法人员通过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有关“作用用途”“适应症”“功能用途”的表述 , 发现其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细菌、病毒、真菌及各种肠虫具有抑制、杀灭或清除功能 , 依法认定其属于兽药 。 通过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 , 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确认上述两产品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遂按照经营假兽药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 准确履行了执法职责 。 本案就相关产品的定性和处理 , 对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同类违法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
渔业1号文件部分内容摘选
一、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应按兽药监督管理 。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按饲料监督管理;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 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 应按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 各地对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 。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 , 无论冠以“xx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 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 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进口、经营水产养殖用兽药和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 。
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 禁止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和原料药 。 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 , 应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 。
三、整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
我部决定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 , 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 。
四、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
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 。 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养殖动物的,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以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地方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惠的警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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