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死亡6小时才被发现,医院没做这件事被索赔丨医眼看法( 二 )


对于患方认为医方对患者的冠心病、心肌梗死漏诊、漏治 。 患者在入院时否认冠心病史 , 也没有冠心病的症状 。 即便如此 , 医院仍进行了必要的常规检查 , 虽然心电图显示有 ST 异常 , 但这种现象在多种疾病中都可能有所反映 , 必须结合临床进行分析 , 不能轻易诊断为冠心病 , 后根据患者症状也安排了Holter检查 。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 , 对患者完善检查 , 处于诊断过程中 , 不能判定为漏诊或误诊 。
医疗意外是医方的免责理由?
前几期栏目中提到了并发症 , 本期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医疗意外 。 作为医生 , 无论多么尽职尽责 , 小心翼翼 , 难免仍会遇到意外医疗事件 。 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 , 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 , 突然出现的不能预见、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 与并发症不同 , 医疗意外常是不能预见、难以防范的 , 而同时往往与诊疗行为无直接关系 。 因此 , 通常认为 , 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 , 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 , 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 , 医务人员的行为不具有过程或过失 , 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常见的医疗意外包括心血管意外、脑血管意外、麻醉意外、过敏意外、急性肺栓塞、羊水栓塞等 。
临床实践中 , 心脑血管意外是最常见的意外事件 , 特别是中老年患者、围术期患者 。 本期案件中的患者就是因为脑血管病入院 , 但在住院期间发生了严重的心血管疾病 。 通常意外事件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患者自身疾病或特异性体质导致的 , 并且一旦发生都是比较严重的 , 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 本例病例也不例外 , 发生了严重的心血管意外事件 , 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
一旦认定为医疗意外事件 , 往往会被认为是难以预料 , 并且难以防范 , 医方诊疗行为无过错 , 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意外事件却并不是医方完全免责的理由 。 虽然意外事件的发生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关 , 但仍旧会评估医方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 , 比如监护是否到位、护理巡视是否到位、检查诊断是否到位等 。 如果存在诊断过失、治疗过失、护理过失等过失 , 医方还是难辞其咎 。
此患者在发生心血管意外前实际上已经出现了不适症状 , 依据症状医方也判断可能为冠心病 , 因此安排了一些检查 。 但是 , 并没有进行监护 , 也没有按照冠心病给予必要的治疗 , 护理也不到位 , 一级护理的患者应至少一小时巡视一次 , 可患者死亡许久才被发现 。 如果考虑到这些过失 , 医方还是存在一定过错 。 如果案件发生在这些年 , 通过鉴定估计赔偿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如何对待医疗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对于患方来说常是难以接受的 , 容易导致医患纠纷、医疗诉讼 。 而对于医方来说 , 意外事件往往难以预料 , 难以避免 , 发生时导致的严重后果常让医方难以应付 。 当意外事件发生后 , 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投入最大的人力物力对发生意外事件的患者进行诊治 , 尽力尽责 , 不能放弃 。
2. 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意外事件情况 , 坦诚沟通 , 尽量避免冲突 。
与患方沟通时 , 首先要及时 , 在发生事件后第一时间与家属沟通 , 说明情况 , 并随时告知救治情况 。 其次 , 对实际情况应坦诚告知 , 不可隐瞒情况 , 以免导致患方的不信任 。 在与患方沟通时 , 应表示同情 , 但医方不该表示内疚 。 必要时 , 医生可寻求上级医师、管理人员参与 , 在合适环境下共同与患方交流 。
3. 及时向医院相关部门报告意外事件 。 如医务处、医患纠纷办公室等部门 , 特别严重的事件还需要根据规定上报卫健委等行政管理部门 。
4. 及时完成病案 。 病案是法律文档 , 应按照规定及时、规范书写完成 , 并且不可改动和毁损 , 由专人负责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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