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清代是如何集中财权的,各省与朝廷之间有着怎样的财政支配权?
清代的财政制度中 , 有两个术语 , 即"存留"和"起运" 。 存留指的各省留下一部分财赋用于正常的办公行政 , 而起运部分就是解送中央户部的 。 从清初到清中后期 , 一直实行这样的制度 , 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权牢牢抓在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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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和起运是如何形成的?
在古代中国 ,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划分问题 , 从未有过完全意义上的体制建设 。 大致在唐宪宗时(806-820年) , 形成了"上供"(供应中央)、"送使"(归节度使)和"留州"(留给各州) , 其比列是各为三分之一 。 这是目前所知最早的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间划分财力分配数量的事例 。
这种划分比例 , 和当时的形势有很大的联系 , 是与唐代天宝之乱所形成的分裂局面联系在一起的 。 这与秦汉以来中央集权在财政上惟以满足中央为首务的情况比较起来 , 是不正常的 。
在宋元时期 , 虽然未见有明确的财力划分 , 但财政收入首先都是要满足中央的需要 。 明清两朝 , 封建政府的财赋收入都分为两项 , 其一起运 , 其一存留 。 清代 , 中央与地方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分配数额并不完全反映在"起运"与"存留"的比例关系上 。 因为正如我们知道的 , 清代财政支出首先是军费 , 其次是官俸 。 军费支出有一部分是由驻军所在的地方开支 , 官俸也有一部分是在地方支出 , 所以地方必须从岁入中保留相当数额来满足这些经费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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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清代各省的财政收支状况来看 , 有自给的 , 有不能自给的 , 有自给并有充裕的 , 中央政府利用春秋调拨制度来调剂各省的财政收入 。 从雍正三年开始 , 清政府规定 , 每年春秋二季各省造具实在库存银两数目清册送达户部 。 春季清册于二月二十日前送部 , 秋季清册于八月二十日前送部 。
户部根据这两季清册 , 掌握各省实存银两数目的全部情况 , 具体安排各省饷额的调拨 。 这样 , 对于那些不能在财政上自给的省份 , 地方经费的构成就既包括存留 , 也包括他省他州协拨进的款项 , 这种协拨的支配权力在中央 。
然而 , 对于一个地方自有田赋税收入的支配权而言 , 起运与存留的比例反映了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划分情况 。 所以 , 中央与地方对赋税收入的分配 , 从存留与起运的比例上去分析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
《赋税全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清代以重新编纂的《赋税全书》所确立的赋税征解原则是以明万历年间为样本的 , 自然 , 存留和起运的比例分配也以明代的旧例为准 。 不过 , 实际上 , 清初时期为了筹措军费 , 集聚财力于中央 , 采取了大量裁减地方存留经费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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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存留的裁减 ,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将明末作为辽饷而裁扣的地方经费临时性加派 , 于顺治二年开始作为中央财政的永久性收入确定下来 。 《清世祖实录》称:"户部奏言 , 故明加派三饷及召买等项 , 已奉恩诏除免 。 但三饷之内 , 原非尽派之民间 , 有出于裁扣驿站、宾兴及官吏柴马、衙役工食者 , 宜量留派征 。 得旨:仍旧派收" 。 这部分派收直接解送户部 。
二是接连下达裁扣地方存留经费的命令 , 采取了一系列裁扣措施 。 清实录的记载粗略而笼统 , 如顺治九年四月丁未日 , "户部以钱粮不敷 , 遵旨会议 , 江宁、杭州、西安、汉中驻防满洲汉军兵丁 , 除草料口粮照例支给外 , 每年多支米石应裁;总督、巡抚家人口粮应裁;州县修理察院铺陈家伙等项银两应裁;各州县修宅家伙银两应裁;州县备各上司朔望行香纸烛银两应裁……"
顺治十三年九月辛未日 , 议政王大臣会议等遵旨会议 , 应裁直省每年存留银两共计753634两 , 以济国用 。 清初中央政府裁扣存留以充起运 , 主要集中在顺治九年至康熙十七年间 。 其中以顺治九年、十三年、十四年 , 康熙七年、十四年、十五年、十七年这七年裁扣的数额最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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