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旗下公司一区域经理判8年 用公司名义借高利贷致损失千万

中国建筑旗下公司一区域经理判8年 用公司名义借高利贷致损失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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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消息中国建筑旗下公司一区域负责人在职期间不但挪用公款180万 , 还因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以公司的名义拆借高利贷 , 致使公司需要支付高达1300余万元的息费 。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系中国建筑独家持股的公司 , 而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第七工程局的下属公司 。
姚某某自带济南草山岭旧居改造项目 , 安装公司为开拓山东市场 , 于2009年8月27日成立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济南分公司系安装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 成立时没有注册资金 。
2009年2月16日 , 经安装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 提名姚某某为济南分公司经理 。 2009年8月19日 , 安装公司任命姚某某为安装公司经理 , 任期至2011年9月 , 负责市场营销、财务资金、技术质量、商务管理、物资管理 。 2011年9月28日 , 姚某某又被聘任为山东项目管理中心经理 , 任期至2013年1月 。 2013年1月 , 安装公司撤销山东项目管理中心 。
挪用公款180万元用于注册公司帮他人买房
2010年3月份 , 候某某向姚某某提出借钱用于注册公司 , 姚某某利用其担任济南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 , 于3月12日将济南分公司公款80万元借给侯某某 。 侯某某利用该款项注册成立济南益楼商贸有限公司 。
2010年3月23日 , 候某某通过济南益楼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将80万元转账到济南分公司账户 , 用于归还借款 。 姚某某与侯某协商后 , 2010年10月19日 , 济南益楼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韩世华、侯某某退出 , 新股东为李某莉(姚某某妻子)、李某文(姚某某岳父) 。
2011年1月份 , 李某2向姚某某提出借款用于购房 。 2011年1月30日 , 李某莉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到济南高新(维权)区金桥社区办事处草山岭居旧村改造办公室支付的201.6万元工程款 。 姚某某安排济南分公司财务 , 也就是自己的妻子李某莉于2011年1月30日将济南分公司公款180万元打款给李某2 。
李某2将该款项中的166.66万元用于购房 。 2012年12月12日李某2还款11万元(含1万元工程款) , 2012年12月18日 , 李某2通过其妻子王某2的账户转给李某莉70万元用于还款 , 2013年8月12日还款100万元 。 李某莉收到款项后全部用于济南分公司工程开支 。
私借高利贷用于经营借760万本息需还1800万
2009年9月至2011年5月 , 姚某某违反安装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 未经安装公司同意 , 擅自以济南分公司名义多次对外借贷 , 造成安装公司损失1371.54万元 。
根据《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规定:局属各单位除经工程局总部批准可独立开展的融资业务外 , 经营活动中所需流动资金借款由局总部统一筹措 , 内部投放 , 统一归还 。 未经上级法人公司授权 , 严禁非法人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业务 。 全局流动资金借款由工程局总部集中管理 , 统一筹措、投放及归还 。 各单位未经局总部授权或批准 , 不得对外开展流动资金借款融资业务 。
但在2009年9月份至2010年3月份 , 姚某某未经安装公司同意 , 以济南分公司名义从尹某某处高息借款共计759.2万元 , 用于济南分公司经营活动 。 因济南分公司到期未全部还款 , 尹某某将安装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至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2018年10月30日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安装公司、济南分公司偿还欠尹某某的借款本金635.89万元与利息之和再减去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所得款项后剩余的欠款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6万元和保全费0.5万元 。
安装公司、济南分公司不服 , 提起上诉 。 2019年7月3日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2019年8月23日 , 安装公司与尹某某达成协议 , 由安装公司支付尹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00万元 , 分期支付 。
2019年8月30日 , 经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 除本金外 , 姚某某的行为造成安装公司及济南分公司已支付及还应支付尹某某利息1216.2131万元 。
【中国建筑旗下公司一区域经理判8年 用公司名义借高利贷致损失千万】除了上述大额高利贷外 , 2011年5月25日 , 姚某某同样未经安装公司同意 , 以济南分公司名义与淄博业兴典当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典当合同》 , 典当借款400万元(实际发放当金394万元)用于济南分公司经营活动 , 约定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用共4.5% , 并以济南分公司对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债权为该典当业务提供质押 , 姚某某和李某莉为该典当业务出具承诺书 , 承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
因济南分公司未归还当金 , 并拖欠利息和综合费用 , 2012年3月2日 , 业兴典当公司将济南分公司、安装公司、姚某某、李某莉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年8月14日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安装公司归还业兴典当公司当金381.33万元 , 并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42.80万元及利息、业兴典当公司律师代理费9万元 , 姚某某、李某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安装公司、姚某某、李某莉共同负担4.431万元 。
2012年10月15日 , 法院扣划安装公司499.72万元 。
2019年8月30日 , 经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 除本金外 , 姚某某的行为造成安装公司及济南分公司承担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55.32万元 。
辩称管理层违规经营造成亏钱最终获刑8年
姚某某辩解济南分公司是承包经营性质 , 其不构成犯罪;以及辩护人认为姚某某和安装公司是挂靠关系 , 自负盈亏 , 姚某某借给别人的是自有资金 , 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 。
姚某某还表示 , 济南分公司所有借款都是用于中建七局安装公司的项目支出 , 自己的融资行为并不必然产生巨额损失 , 尹某某和业兴典当公司高利放贷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 他们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 安装公司可以通过刑事报案的方式挽回经济损失 。 安装公司的损失是由管理层违规经营的结果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姚某某利用担任国家出资企业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 , 挪用公款80万元归个人使用 , 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180万元归个人使用 , 超过三个月未还 , 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国家出资企业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 , 挪用公款80万元归个人使用 , 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180万元归个人使用 , 超过三个月未还 , 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 , 法院认为 , 姚某某在担任国家出资企业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期间 , 滥用职权 , 违规借款融资 , 造成国家出资企业损失1371.54万元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综上 , 法院依法判决 , 姚某某犯挪用公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判处有期徒刑4年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 (法说资本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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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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