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醉驾不劝阻 涉共同犯罪一样要担责
□河南法制报采访人员孙梦飞通讯员朱国涛
“开车不喝酒 , 喝酒不开车”已逐渐成为共识 。 但是 , 有人喝了酒没开车 , 同样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 ,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蒙醉驾一案时 , 对一同饮酒后未进行劝阻、默认其朋友王某蒙醉驾的车主许某 , 以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进行追诉 。 最终 , 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一个月 , 缓刑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6日晚 , 许某与王某蒙、王某雨相约 , 在郑州市纬五路与经六路交叉口某饭店聚餐 , 其间 , 他们推杯换盏 , 一起喝了3瓶红酒 。
当日23时30分 , 3人酒足饭饱离开饭店准备回家 , 许某用手机联系代驾 , 但是左等右等代驾一直没有来 。 这时 , 刚订婚不久的王某雨已经喝醉 , 王某蒙看了看自己手机上的代驾App也需要排很久的队 , 他担心朋友回家太晚 , 于是抱着侥幸心理 , 提出自己开许某的车送二人回家 。 许某明知自己和王某蒙都喝了酒 , 却没有反对 , 而是将王某雨扶到后排落座 , 自己则坐在了副驾驶位置 。 随后 , 王某蒙驾驶许某的车从饭店出发 。
【|朋友醉驾不劝阻 涉共同犯罪一样要担责】7日凌晨 , 王某蒙驾车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路东100米处时 ,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 经抽血检测 , 王某蒙血醇含量为132.27mg/100ml , 达到醉驾标准 。
●●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以王某蒙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 被告人王某蒙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 , 缓刑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该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珊珊在审查该案时发现 , 王某蒙犯危险驾驶罪无疑 , 而车主许某在明知王某蒙醉酒情况下 , 仍将本人所有的豫R牌照轿车交由王某蒙在道路上驾驶 , 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
王珊珊进一步调查取证 , 搜集许某、王某蒙的供述和证人王某雨的证言 , 以及血醇检验报告、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 据此认为 , 许某的行为确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 随后 , 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 。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过审理 , 对检察院指控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支持 , 并采纳了量刑建议 。 许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愿认罪认罚 , 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 , 有悔罪表现 , 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决定适用缓刑 。
10月29日 , 金水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一个月 , 缓刑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检察官说法
“醉酒后开车不但触犯刑律 , 还会危及他人和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 ”王珊珊介绍 ,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 , 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 , 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 , 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 , 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 , 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
劝阻醉驾者放弃危险驾驶 , 对其身边人而言 , 既是道德义务 , 有时也是法律责任 。 本案中 , 许某明知王某蒙已经饮酒 , 作为车主应当有作为义务 , 劝阻他人酒后开车 , 但其仍将车辆交由王某蒙驾驶 , 符合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 不但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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