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全新好股东汉富控股遭责令改正 两补充协议违反承诺( 三 )


二、《承诺函》变更不符合相关规定
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补充协议》当日 , 单方面作出《变更承诺函》 , 表示由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承诺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已发生变更 , 你公司不再承担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相关损失 。 上述承诺变更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关于承诺变更的条件 , 未经过全新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综上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 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 , 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的规定 。
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 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 , 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 严格履行公开承诺 , 维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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