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广西:农村宅基地将由乡镇政府审批

近日 , 广西自然资源厅、广西农业农村厅、广西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 。 旨在改进广西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 解决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突出问题 , 遏制广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 同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
【农村|广西:农村宅基地将由乡镇政府审批】
农村|广西:农村宅基地将由乡镇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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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武宣县雅度屯村容风貌焕然一新 。 资料图
涉及范围:适用于广西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
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 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
主要内容:
《通知》共6个部分 , 主要就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 。
(一)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宅基地面积 ,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 , 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 。 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 , 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 。
(二)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 , 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 村民小组初审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 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 , 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 对于农村用地建房 , 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 ,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
(四)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 。 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 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 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 , 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 ,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 。 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
(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 , 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六)工作要求 。 主要从4个方面提出要求 , 一是压实县级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村民小组的责任;二是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三是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 , 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审核;四是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 , 提高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的意识 。
农村|广西:农村宅基地将由乡镇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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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举措——
(一)农村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 , 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宅基地申请手续 , 由乡镇政府审批 , 包括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 。 不需再单独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二)规范收费 。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全过程除了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 , 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 。 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 。 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 ,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 , 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
农村|广西:农村宅基地将由乡镇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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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搬迁户搬家具入住新居 。 米儒聪 摄
新旧政策差异——
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122号)相比 , 存在以下差异: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的差异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不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 , 向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 村民小组初审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 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 , 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再分类核发 。 原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建设住宅的 ,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而《通知》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授权或者委托乡镇政府 , 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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