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将车牌号借人买保时捷 转头他就将车偷走

男子唐某主动将其名下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给赵某使用后 , 赵某购买了一辆保时捷车 。 没想到后来趁赵某不备 , 唐某雇人将保时捷车偷走 , 还声称是被法院查封了 , 实际是配了钥匙自己使用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10月29日获悉 , 北京西城法院以犯盗窃罪 , 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1年 。 涉事保时捷发还赵某 。
主动出借车牌号 偷走车辆后还谎称是被法院查封
据了解 , 赵某的丈夫邓某是某公司总裁 , 2017年年中邓某在贵阳认识了唐某 。 唐某自称有闲散资金 , 需要找投资项目 , 希望跟着邓某的机构“跟投”项目 。 随后 , 唐某就跟着邓某和公司其他领导到处跑 , 帮邓某开车 , 后来甚至跟邓某的员工说他未来要在公司任副总 。
后来 , 因邓某和重要客户吃饭时唐某录音 , 引起了邓某反感 , 邓某让唐某走人 , 但唐某还是非要跟着邓某 。
2018年初唐某还借着邓某公司的一个项目 , 伪造公司公章 , 与他人签订合同要了100万元 。 到了2018年年底 , 对方见项目迟迟没有动静 , 才从邓某处了解到真相 , 并要回了100万元 。 期间 , 邓某发现唐某不但伪造公司公章 , 还伪造劳务合同 , 并私自印了该公司副总裁职务的名片 。
2018年12月 , 唐某看到被害人赵某和邓某一起在北京订购了一辆保时捷 , 便主动提出他有购车指标 , 还有2个月就过期了 , 可以用他的指标购车 。
为了证明车辆是赵某购买的 , 赵某还与唐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协议 , 内容是:赵某借款给唐某人民币60.27万元 , 唐某将赵某用唐某购车指标购买的车辆抵押给赵某 。
但2019年6月10日 , 唐某却在赵某和邓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 雇人从地下车库将保时捷拖走 , 并擅自配制车辆钥匙并使用车辆 。 而拖车及配钥匙公司 , 均因唐某可以提供身份证与车辆行驶本帮其办理 。
随后 , 唐某告诉赵某 , 车辆是被法院查封的 , 自己是因为民间借贷公司逼迫他去拖车的 , 最终车辆也是民间借贷公司直接把车拖走的 , 并建议赵某尽快联系门头沟法院 , 主张赵某的权益 。
赵某去法院查询并无此事后 , 选择报警 。
庭审中辩称被害人欠自己70万 自己无罪
庭审中 , 唐某提出 , 是他借钱给赵某买的涉案车辆 , 因为赵某没有还钱 , 车的所有权就是他的 , 所以才没有通知赵某就将涉案车辆拖走 , 自己无罪 。
唐某的辩护人也表示 , 唐某与赵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 , 唐某曾借给赵某70万元 , 但赵某没有还钱 。 因此 , 虽然唐某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 但不能简单、机械认定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 同时 , 涉案车辆已被找到并扣押在案 , 赵某遭受的主要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 不宜以盗窃罪追究唐某刑事责任 。
法院经查证实 , 唐某将自己的小客车指标借给赵某购车 , 购车款系由赵某实际支付 , 所购车辆也由赵某实际占有 , 为赵某的合法财产 。
唐某向公安机关称自己借给赵某70万元打入邓某公司账户 , 赵某一直没有还款 。 但根据赵某的、邓某、其他证人证言及银行账户明细证实 , 钱款系第三人向唐某借款交给邓某公司的钱款 , 借款到期后第三人也已将钱款还给了唐某 。 唐某与赵某、邓某之间没有经济纠纷 。
法院认为 , 唐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赵某的车辆拖走 , 后来赵某索要车辆时 , 唐某还拒不返还 , 其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赵某车辆的主观故意 。 因此 , 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法院不予采纳 。
法院认为 , 唐某盗窃公民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最终 , 北京西城法院以盗窃罪 , 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在案扣押的该辆保时捷由扣押机关发还赵某 。
【西城法院|将车牌号借人买保时捷 转头他就将车偷走】文/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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