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强|四川广安17岁少年救人溺亡,父亲奔波7年为他认定见义勇为( 三 )


2016年4月26日
广安区政府作出《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 认定黄磊溺亡事件属于意外 , 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 黄利强对此不服 , 起诉至广安市中级法院 。
2016年9月8日
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 , 柏某的证言前后矛盾 , 广安区政府决定并无不妥 , 驳回黄利强的诉讼请求 。
2018年7月9日
四川省高级法院判决认为 , 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决定》未对相关要件事实进行认定 , 属事实不清 , 责令其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018年9月30日
广安区政府作出《关于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
2020年10月19日
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 , 责令广安区政府于判决生效60日内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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